我是梧州市蒙山县西河镇桐油坪村桐油坪一组群众。
约是五十年代后期,年幼的现福洞村委书记韦XX(我同族兄弟),在其父死后,随母改嫁到本镇福洞村山柏组;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经在西河镇福洞村委供职的韦XX欲回祖籍生活,我将自己在水汶垌(又名“下了尾”)地方的2.07亩责任田里,腾出0.7亩借给其耕种,由他缴交公购粮。
岂料,从不是我组村民的韦XX,竟凭着自己长期在西河镇福洞村委供职,与镇里、村里、组里的个别人关系好,暗地里将我借给其耕种的责任田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现县里征收该田块,我欲去领取属于我的该田块的征地款时,村里告诉我该田块登记在韦XX的承包证内,是韦XX的责任田时,我才知道自己借给韦XX耕种的承包田已经被韦XX登记为其自己的承包田!
如梦初醒的我将韦XX可能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向县纪委反映,县纪委以蒙纪信复【2012】5号《复函》函告我说:“1994年土地小调整时,韦XX的子女韦X、韦XX的户口已经迁入西河镇桐油坪一组,但由于韦X、韦XX当时未满18周岁,因此,西河镇桐油坪一组以韦XX为户主登记发包座落地名为水汶垌的责任田0.7亩”,另还查明,我户的承包责任田为2.83亩座落地名为社前垌,我户在水汶垌没有责任田,我反映的情况不属实,韦XX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我想,纪委的复函起码存在如下几方面不妥的地方。
首先,按照复函的说法,韦XX户口在福洞村山柏组,其小孩的户口在桐油坪村桐油坪一组,两者不同户,也就不可能是同一承包户,按照法律规定,将承包田登记在韦XX的名下,不在韦XX户内的韦XX两小孩,对该承担责任田是不享有任何承包权利的;将承包田登记在韦XX名下就是将责任田发包给韦XX,不是将责任田发包给韦XX的小孩!
至此我所反映的,非我生产组成员的韦XX非法窃取我生产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已经为纪委所查实,复函还说我所反映情况不属实,显然是不实事求是的。更况,依照户籍管理规定,小孩未满18周岁本来就不可能单独立户,韦XX和他的小孩的户口本来就不在我们桐油坪一组,根本就不存在将两个未满18周岁的小孩迁到我们桐油坪一组单独立户的可能!我们查到的韦XX子女韦X、韦XX户籍材料更清楚表明,韦X、韦XX的户口现在还在福洞村山柏,从没有迁到我桐油坪一组。复函关于韦X、韦XX的户口已经迁入西河镇桐油坪一组,以韦XX名义承包责任田的结论肯定是悖离了客观事实的!
其次,我户承包证核定的我户责任田面积总计为5.94亩,在社前垌(即加工厂---地名)的责任田面积为2.21亩,从来没有复函所说的2.83亩,因我户人口减少,在土地小调整时候要退田,也只能是减少原承包田面积,不可能在退了田后,反而另外多得0.62亩。况自1994年到2011年我户原在水汶垌的责任田,一直由我户交给邻村村民黄素才代耕,从没有将该地块的责任田退了,复函关于我户在水汶垌没有责任田及我户责任田情况的结论,显然也是错误的。
由于对复函所述事实存在疑问,我要求承办人出具作出事实认定结论的具体依据给我看,用证据来说服我时,承办人竞不敢向我们出具证据。这显然是纪委工作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我们反映情况的人不负责任。本人也就此事于今年1月份向县委书记、县长反映,但至今没有得到回复。我特将情况直接向您反映,恳望得到您的重视,并责成相关部门予以再查,以还我户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