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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蒙山一男子结伙偷越国境去缅甸,被判刑! [打印本页]

作者: 私人专属    时间: 2023-8-30 09:10
标题: 蒙山一男子结伙偷越国境去缅甸,被判刑!
近日,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平偷越国境案,经蒙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黄某平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蒙山籍青年黄某平与陆某、覃某源(均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一起去缅甸找工作,随即三人从广州赶到云南边境小镇,通过蛇头带领以走山路的方式偷渡至缅甸境内从事在赌博游戏机上分工作。2021年8月3日,黄某平被缅甸警方移交至中国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勐啊分站。


本案中黄某平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鸿鹄高飞,一举千里。年轻人怀揣寻觅心仪职业之梦想,走出国门固然不是不可以;但谨需牢记“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出入中国国(边)境应遵守中国法律,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中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面临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偷越国(边)境,具有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来源:蒙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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