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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年!蒙山一男子超范围砍伐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跳墙的小猪    时间: 2024-3-22 09:43
标题: 一年!蒙山一男子超范围砍伐获刑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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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莫某宁涉嫌滥伐林木案,经审理,最终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莫某宁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被告人莫某宁承包了莫某甲位于蒙山县陈塘镇某村的桉树林,并且到林业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砍伐过程中,莫某宁未履行《伐区采伐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应尽的义务,造成部份未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桉树一并被砍伐。经鉴定,莫某宁超范围采伐林木蓄积达74.5立方米。

被告人莫某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范围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


检察官提醒

森林具有涵养水源、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消除噪音、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莫某宁虽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林木采伐,超范围采伐林木蓄积达74.5立方米,数量较大,已触碰法律红线,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出售成材林木可为农业增产、为农民增收,但在采伐林木前请广大农民朋友务必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务必在规定的树种、时间、范围内对林木进行采伐,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来源:蒙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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