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公安局 发表于 2020-2-6 19:39:22

蒙山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蒙山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蒙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医疗秩序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近期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相关通告和决定、命令,蒙山县公安局将联合疫情防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疫情防控职能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从重处罚。

  (一)自2020年1月16日后从湖北、武汉或途经湖北、武汉进入蒙山县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所属村委(社区),不主动告知湖北、武汉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不主动与他人进行隔离,造成影响的;

  (二)举办红白喜事、聚餐、聚会、庙会、广场舞等多人聚集活动;与非家庭成员在家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进行聚餐或聚众打牌、打麻将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三)餐饮、KTV、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影院、家禽家畜屠宰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不执行疫情防控部门作出限制措施的;

  (四)出入企事业机关单位、公共场所拒绝佩带口罩,不听劝告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隔离区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一律从重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按照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照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按照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按照刑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举报电话:110
蒙山镇派出所6280773   
新圩派出所6116213
西河长坪派出所6282120   
文圩夏宜派出所6158221
黄村派出所6182137   
汉豪派出所6242068
陈塘派出所6215229


本通告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
蒙山县公安局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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