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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酒醉重立欠条 酒醒又输官司 [打印本页]

作者: 老蔡    时间: 2015-11-22 15:31
标题: 酒醉重立欠条 酒醒又输官司
  11月6日,县人民法院夏宜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梁某洪应按重立欠条数额还款付息,偿还原告人民币1.29万元。被告人梁某洪大呼冤枉,声称重立的超出“尚欠本金”数额的欠条是自己酒醉所写的。
原来,被告梁某洪于2014年3月因资金不足向原告梁某坤借款人民币2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二个月。被告梁某某合计已还款1.25万元。2015年5月被告又向原告重新出具了1.29万元的欠条。2015年8月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梁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9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梁某洪主张其实际借款2万元,当时未约定支付利息,且已归还1.25万元欠款,2015年5月所立的1.29万元欠条是原告趁其喝酒后所写,当时双方并没有具体核算。原告则坚持双方已经约定了利息,被告应该按欠条所示数额还款。
  经审理后法庭认为,被告提出欠款数额1.29万元的欠条,是原告趁其喝酒之后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所立的意见,因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故法庭不予采纳;从被告还款及重新立欠条的行为表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付息的约定,故被告提出该借款没有利息约定的辩解意见,法庭不予采纳。且被告按重立欠条所示数额还款,包含的利息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法庭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及重立的1.29万元欠条有效,判决被告应按重立欠条还款付息。
  法官评析,本案被告所借原告2万元,被告主张已归还的1.25万元全部是本金,原告主张1.25万元含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对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因被告重新出具1.29万欠条,故不能直接认定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故将1.25万元暂先认定为本金,即被告尚欠本金为7495元,然而再出具1.29万元欠条,可视为尚欠7495元本金与利息5405元之和,被告还款及重新立条子的行为上已表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付息的约定,又5405元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予确认,被告提出该借款没有利息约定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韦太芳黄祖刚/文)



作者: 苦口婆心    时间: 2015-11-22 19:46
好多人对这些放款的法律条款不清楚.
作者: 天得    时间: 2015-11-23 13:00
民间借贷不知道害了多少人啊
作者: 大笨蛋    时间: 2015-11-23 15:41
又是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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