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11月6日,县人民法院夏宜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梁某洪应按重立欠条数额还款付息,偿还原告人民币1.29万元。被告人梁某洪大呼冤枉,声称重立的超出“尚欠本金”数额的欠条是自己酒醉所写的。 原来,被告梁某洪于2014年3月因资金不足向原告梁某坤借款人民币2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二个月。被告梁某某合计已还款1.25万元。2015年5月被告又向原告重新出具了1.29万元的欠条。2015年8月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梁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9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梁某洪主张其实际借款2万元,当时未约定支付利息,且已归还1.25万元欠款,2015年5月所立的1.29万元欠条是原告趁其喝酒后所写,当时双方并没有具体核算。原告则坚持双方已经约定了利息,被告应该按欠条所示数额还款。 经审理后法庭认为,被告提出欠款数额1.29万元的欠条,是原告趁其喝酒之后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所立的意见,因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故法庭不予采纳;从被告还款及重新立欠条的行为表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付息的约定,故被告提出该借款没有利息约定的辩解意见,法庭不予采纳。且被告按重立欠条所示数额还款,包含的利息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法庭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及重立的1.29万元欠条有效,判决被告应按重立欠条还款付息。 法官评析,本案被告所借原告2万元,被告主张已归还的1.25万元全部是本金,原告主张1.25万元含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对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因被告重新出具1.29万欠条,故不能直接认定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故将1.25万元暂先认定为本金,即被告尚欠本金为7495元,然而再出具1.29万元欠条,可视为尚欠7495元本金与利息5405元之和,被告还款及重新立条子的行为上已表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付息的约定,又5405元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予确认,被告提出该借款没有利息约定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韦太芳黄祖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