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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 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打印本页]

作者: 蒙山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1-1-18 11:33
标题: 【通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 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各有关经营者: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规范我区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各类防疫药品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现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规政策要求提醒告知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

三、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购进和销售的台账、凭证、记录制度,准确如实记录购进、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情况。

四、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七、鼓励广大经营者,特别是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企业、防疫物资生产加工企业,尽可能扩大生产、增加供给,向社会承诺依法合理定价,发挥社会共治积极作用。

八、对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认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来源:广西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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