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的要求;
以及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4项相关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求,现将蒙山县符合上述条件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予以注销。
请公告(附件)内车辆所有人于2022年08月31日前到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以免影响其他车管业务的正常办理。
特此公告。
蒙山县公安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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