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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市民: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犬成为部分市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全县犬只数量在逐年增加。养犬市民中绝大多数能够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依法、规范养犬。但同时也存在个别犬主在禁遛区遛犬、遛犬没有束犬链、放任犬只随意便溺等不文明现象,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一、遵规守约,依法养犬。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树立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意识,自觉接受养犬管理部门的管理,对不文明养犬的行为要主动劝阻制止并举报。 二、加强管理,规范养犬。严格遵守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户外遛犬时,主动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老人、小孩、孕妇等特殊群体,避免发生咬伤他人的事件。对于纵犬伤人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爱护环境,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不得随意进入禁遛区域进行遛犬;不随意践踏草坪、花坛,占用公共设施;防止犬只随地排泄粪便,对排泄物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不带大型犬、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 讲文明、有公德、守秩序、树新风,遵规守约依法文明养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以实际行动做新时代的文明市民,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蒙山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节选内容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节选内容 第八条 无《犬只准养证》、有效《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的犬只,均属违章犬,一律视为野犬。所有野犬及违章犬,城市(含县城)由公安部门随时或定期组织捕灭,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灭。 第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者,如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治安处罚。情节较重或所养犬只致使他人伤、残、死亡的,犬主须承担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触及刑律的由政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二)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 (五)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六)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 (七)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 (九)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 (十)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为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增强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助力蒙山文明城市创建,7月1日至12日,蒙山县公安局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违规养犬专项行动。 行动中,累计出动警力5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查处违规遛犬5起,抓捕无主犬只2只。 即日起,县公安局将继续在城区范围开展整治违规养犬专项行动,针对遛狗不牵绳、不清除粪便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文明养犬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蒙山警方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章守法,文明养犬、文明遛犬,共同营造舒适、平安、洁净、幸福的生活环境。
来源:蒙山警方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