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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蒙山] 蒙山又发生什么事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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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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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7:30: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移动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wx_V67i3l6X 发表于 2017-7-30 10:51
你要跟我吵是不是,什么叫拿马路法,什么叫拿站在路上的执勤交警跟伤者混为一谈?人家马路执勤交警大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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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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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7:31: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移动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要不来一发 发表于 2017-7-29 09:56
大榕树这逻辑我给大家分析一下:1,不能证伪的例子视作公理,并以此为根据强行给群众扣帽子。2,对其言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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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入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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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8:16: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市 联通 来自 上海市
要是争赢了,死者能活过来是件好事。争多了和以上视频只觉得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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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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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20:05: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玉林市 移动 来自 广西玉林市
大榕树 发表于 2017-8-1 17:31
请看297楼的回复内容

毛毛虫,是不是今天何院长找你聊天了?看了297楼,发现你心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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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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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20:11: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玉林市 移动 来自 广西玉林市
大榕树 发表于 2017-8-1 16:39
根据你说话习惯和开id的时间分析,你在这里开了两到三个以上的id,我不知道回复你哪个id好。

我擦,黑白不分的人还会分析?你知道IP是怎么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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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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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20:44: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梧州市 电信 来自 广西梧州市
大榕树 发表于 2017-8-1 17:31
请看297楼的回复内容

蒙山网论坛我潜水已久,我从来没有主动发过言,都只是偶尔默默看帖而已。因为和伤者有一面之缘,也捐款了小几百。首先是实在看不下那个虫虫的胡搅蛮缠才忍不住注册发言的。上个帖子以为消停之后又看见你满嘴胡言,实在是气愤。你特么生生气得让我觉得白瞎了捐款并觉得伤者及其家属自作作受,把我的同情心都耗完了只剩气愤。这次你回复又是转移矛盾分散注意力,我奉劝你闭嘴,不然见你一次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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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1:12: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移动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i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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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1:20: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移动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川省高院关于贯彻《最高法院关于确定名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 
    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 
    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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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3:11: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梧州市 电信 来自 广西梧州市
大榕树 发表于 2017-8-1 16:39
根据你说话习惯和开id的时间分析,你在这里开了两到三个以上的id,我不知道回复你哪个id好。

真的666,你的脑回路怎么那么强大,帖子从头看到尾都是你在给别人头上扣屎盆子,怎么做到的?如果你真的是大医院护士,那该多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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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3:12: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梧州市 电信 来自 广西梧州市
大榕树 发表于 2017-8-1 16:39
根据你说话习惯和开id的时间分析,你在这里开了两到三个以上的id,我不知道回复你哪个id好。

各种强行盖帽,还比比别人乱传谣言,你脑子真的有坑是么?真的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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