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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蒙山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英文名为:MENGSHAN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MSM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是由蒙山县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和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始至终坚持把登山运动的安全放在各项工作开展的首位。指导和推动蒙山县登山运动及其相关活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县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活动的水平;促进我县登山运动及其相关活动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县登山运动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蒙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蒙山县民政局。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地址:蒙山县党群服务中心三楼,邮编5467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蒙山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宣传和推动我县群众性登山运动及其相关活动,配合体育管理部门实施登山项目管理,对全县登山运动及其相关活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备、改革措施等提出建议。 1、建立蒙山县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包括提供各种有关登山运动资讯服务,举办登山运动及其相关知识讲座、培训。 2、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国际交往,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 3、加强全县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登山运动及有关活动的发展。 4、协助行政部门设计、策划登山运动及相关活动;协助行政部门审定登山户外运动纪录,制定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行业标准。 5、贯彻实施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协助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开展登山运动的政策与法规,加强登山运动及有关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登山运动及其有关活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有一定关联的运动。包括: (1)山区、乡村健行,峡谷穿越,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等; (2)各种自然、人工岩壁的攀登; (3)群众性登山运动; (4)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有关的各种比赛及相关活动; 6、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活动。 7、开展与国内外各登山运动组织的交流和协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登山运动领域有兴趣或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4、愿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宣传本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到期后如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3、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或不能低于50名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3、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本协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3、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履行职责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4、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协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个人会员30元/年,团体会员500元/年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 7、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蒙山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1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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