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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0时至2017年6月30日24时,为珠江禁渔期,个人、个人、个人倡议大家尽量不买、不吃非法捕捞的鱼。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也许我们阻止不了他人非法捕捞,但我们也可尽自己的一份力;也许我们不买不吃,还是阻止不了他人非法捕捞,但我们也尽了自己的一份公心。
附(以下来自“蒙山关注”微信公众号):
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为了进一步做好珠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生态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将在我县开展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蒙山县境内所有流域。 二、禁渔时间:2017年3月1日0时至2017年6月30日24时,禁渔时间为4个月。 三、禁渔作业方式: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禁渔工作顺利实施。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禁渔期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禁渔秩序。违反禁渔有关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74-6284808,蒙山县渔政管理站。
蒙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两法衔接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选)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蒙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