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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蒙政发[2015]29号
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房〔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购房实行财政补贴 一、购房补贴时间 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 二、购房类型补贴 凡在我县范围内购买各类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均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三、购房补贴标准 (一)购买商品房 1.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2.购买面积91-12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 3.购买面积121-144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4.购买面积145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补助6000元。 (二)购买二手房 1. 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2.购买面积91-12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3.购买面积121-144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 4.购买面积145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购房时间界定 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的时间为准。 五、购房补贴的领取办法 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居民身份证和银行账号到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办理补贴手续,补贴款直接打入购房户账户。 六、购房者领取购房补贴后,因退房需要申请契税退税的,必须先退回购房补贴。 第二条 金融部门大力支持房贷 一、县人民政府出台对公性存款与商业银行发放住房贷款挂钩的奖励办法促进住房贷款发放。 二、各商业银行要推出相关配套政策,改善服务,加快审批,支持房地产业发展,执行最新的住房贷款政策: (一)对首次申请贷款或已有1次或2次住房贷款记录并已全部结清的,执行最低30%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二)对已有3次及以上贷款记录并已全部结清的,执行最低40%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上浮10%; (三)对目前还有1笔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最低40%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上浮10%。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房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严格执行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最新规定,即: 一、不再查询职工家庭持有的住房套数。 二、购房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最低首付20%,大于等于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30%。 三、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四、除二次(包括二次以上)房贷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144 平方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外,其余实行基准利率。 五、从2015年8月26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为3.25%。 六、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最长30年(还款年龄不得超过主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七、梧州市辖区(含三县一市)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视为同城贷款。 八、外地(梧州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口所在地购房的,可办理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综合保险可自愿选择是否缴交。 十、二手房、自建房评估须选择具有合法评估资质且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让土地的自建房只须评估在建工程。 上述政策如有变动,以新政策为准。 第四条 全面规范规费征缴,制定优惠规费促购房 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对不属于强制性收费的项目,一律取消。 三、属于县级收取并全额归县级财政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按50%收取;属于县级收取但要按比例上缴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按最下限比例收取。(详见附件《蒙山县涉及房地产业各类收费项目表》)。 四、对于各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征缴时间,县直各单位要从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的角度出发,能后置征缴的尽量后置。 五、对于服务性收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实施,由其自行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委托的服务单位在我县备案的,县直相关单位要协调服务单位对服务性收费按优惠条件进行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助行政审批或验收等方式搭车,人为制造市场垄断。 六、执行时间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房地产企业在住建局报建的时间为准(如果在此期间中央、自治区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则按新出台的优惠执行)。 第五条 扶贫生态移民购买商品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购房时间、地点 凡列入县扶贫生态移民对象的农户,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在蒙山县城和各乡镇开发区购买商品房(拟购置商品房的楼盘必须手续齐全符合出售要求并通过住建部门审核),均可享受补贴,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 140 平方米的,购房户贫困对象按每人补助13000 元,非贫困对象按每人补助11000 元。 三、贴息贷款额度和年限 对购房需申请银行贷款的,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且连续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高于部分利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 推行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购代建,支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形式,促进存量房销售。 第七条 合理控制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优化住房用地结构。 国土部门要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控制好住宅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通过完善用地手续,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兴产业项目开发建设或用于棚户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备案的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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