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立即注册 | 找回密码

蒙山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56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事关结婚彩礼!2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180

主题

1万

春雨币

3525

帖子

登峰造极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654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25 09:06: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新乡市 联通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自2月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不属于彩礼

《规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婚约双方父母
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规定》区分两种情况——

  • 婚约财产纠纷

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
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 离婚纠纷

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虽规定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分享到:  微信微信易信易信
收藏收藏 顶 踩
上蒙山网,关注蒙山大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 广告推广:0774-6287000
  • 微信爆料:zailehuo
  • 客服QQ:2749224308
  • 地址:蒙山县水利局对面盈全老酒馆二楼
    关注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mengshan365
  • 扫描二维码加关注

Licens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774-6287000

桂公网安备 45042302000026号

QQ|联系我们|蒙山网简介|广告服务|Archiver|小黑屋|蒙山网 ( 桂ICP备18009465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