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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蒙山!机动车撞死正常过马路行人,驾驶员与被害人同等责任!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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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臻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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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9 11:13: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 电信
兜兜里有糖啊 发表于 2020-04-29 10:56
交警大队都来回复了,我作为了解情况的人说几句,开篇就诽谤肇事者自称“我爸是李刚”,其次污蔑警方口出狂言,最后隐瞒逝者醉酒横穿马路的情况。为了引起同情和民愤,不择手段,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希望网友擦亮眼睛!

不是有行车记录仪吗?
走着走着,差不多到年了,明天继续搬砖,找钱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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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臻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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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9 11:16: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 电信
宇文邕 发表于 2020-04-29 07:01
笔者的水军好厉害

但愿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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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转纯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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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1:19: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移动 来自 中国
宇文邕 发表于 2020-04-29 07:01
笔者的水军好厉害

你老爸在公路上被撞死看看,乡镇公路没有斑马线你叫人家从那里过马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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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1:25: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移动 来自 中国
  rwx7088 发表于 2020-04-26 23:31
是的,经过村庄减速慢行,事故发生也是夜晚,肯定是开着车灯的,我只想知道,行人大老远的看见有车过来还要强行过路是瞎子?还是碰瓷?我认,为行人是弱者值得同情,但小车是有保险的,就算赔钱司机也花不多,我相信官方的判定

你这样回过去,但是过城镇限速是40你眼瞎的吗还开62,你考驾照的时候教练没说吗还你的驾照是买来的吗,你家里有没有亲人如果按这个车速撞死你家里人你还会这样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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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臻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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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1:33: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梧州市 电信
责任判定的并不是没有走人行道导致五五分,而是未确认安全通过!看到有车过来了,你还还要过路口,那么根据车速及走路的速度那么撞上可能性很大,一般正常来说看到来车,不是很远,一般都会等车过了,才过路,我也不偏袒谁!1.行人有喝酒2未观察确认安全通过马路!这两点就已经是会划分主次责任的了,不会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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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转纯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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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1:42: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梧州市 电信 来自 广西梧州市
兜兜里有糖啊 发表于 2020-04-27 13:20
醉酒横穿马路,现在有造谣诽谤污蔑,还有良心吗?


   你不 长眼睛啊,你没看尸检报告吗?你有看的话也不会说 醉酒过马路,说话要摸着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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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窥堂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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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1:54: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来自 广西
释然 发表于 2020-04-28 14:07
是不是车差不多到身边突然跑过来呢?那样谁的也刹不住。当事人家属失去亲人是悲痛的,但也要讲理尊重事实不能乱说一通,真正有不公应当向上级交警复诉或者法院上诉。我就事论事,勿喷。

我们没有乱说,可以调取监控和行车记录仪查看,行人正常过马路,只差1米左右就过完马路到路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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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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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2:06: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兜兜里有糖啊 发表于 2020-04-29 10:56
交警大队都来回复了,我作为了解情况的人说几句,开篇就诽谤肇事者自称“我爸是李刚”,其次污蔑警方口出狂言,最后隐瞒逝者醉酒横穿马路的情况。为了引起同情和民愤,不择手段,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希望网友擦亮眼睛!

那里有规定饮酒后不能过马路,100ml血液乙醇含量37.6是醉酒吗?你指称别人污蔑,口出狂言。而你在公然污蔑死者!公开你的无知。你从那里了解的情况,有什么秘密渠道、有什么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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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2:08: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那里有规定饮酒后不能过马路,100ml血液乙醇含量37.6是醉酒吗?你指称别人污蔑,口出狂言。而你在公然污蔑死者!公开你的无知。你从那里了解的情况,有什么秘密渠道、有什么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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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2:34: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蒙山县交管大队 发表于 2020-04-28 17:35
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事发蒙山!机动车撞死正常过马路行人,驾驶员与被害人同等责任!还有天理吗?】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案经过蒙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勘查、现场照相、调查取证及天网视频资料、机动车行驶记录仪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等证据,事故调查结束后经我大队集体讨论后下达的事故认定。该事故由陈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行人、夜间驾车行驶未做到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有关规定;行人欧某某横过公路未走人行横道、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有关规定;两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最后认定事故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均负同等责任。
二、 目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已送达,当事人欧天高的家属对我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提出异议,并已向梧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待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结论不服的,同时还可以在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根据当事人欧天高家属在网上发帖所反映的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陆某多次强调说:“如果你认为这个责任认定书不合理,你可以花百把万请一个好律师帮你打官司啊”,其中有一位工作人员竟然说“人家(指肇事方)很满意这份责任认定,你们有什么不满意”。经我大队核查,该两名工作人员未曾向当事人说过这样的话,针对来我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我大队民警及工作人员会热心、全面解释,欢迎群众监督。
感谢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笔者说交警的工作人员有说过(肇事者和受害者责任平等,对方满意。不满意,你家里大把钱,你可以花百把万请一个厉害的律师来帮你打官司这些话),而交警部门的回复说他们的工作人员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到底是谁在说谎?可以申请让纪委介入调查,把2020年4月1日10点10分左右——10点42分左右这个时间段在交通事故处理大厅的监控视频公开播放!(请交警部门不要以该视频己坏或者什么别的借口不肯或不敢公开当天的视频!据我了解监控视频保存期是一个月,马上就要过期了,大家都懂吧!)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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