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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蒙山!机动车撞死正常过马路行人,驾驶员与被害人同等责任!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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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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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23:04: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河池市 电信 来自 广西河池市
堇年〃 发表于 2020-04-28 01:09
这种一样嘛?你看嘛。要上撞死 你看小车要不要负责。行人不走人行道你敢撞过去吗。我们这里是山高皇帝远。有些事情 别人拿来钻空子

问题是没人行道。谁的责任?要行人帮画上去吗?还是规定国道不许人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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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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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23:08: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河池市 电信 来自 广西河池市
释然 发表于 2020-04-28 14:07
是不是车差不多到身边突然跑过来呢?那样谁的也刹不住。当事人家属失去亲人是悲痛的,但也要讲理尊重事实不能乱说一通,真正有不公应当向上级交警复诉或者法院上诉。我就事论事,勿喷。

有行车记录仪的。不是突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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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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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23:10: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河池市 电信 来自 广西河池市
13570938836 发表于 2020-04-28 21:03
这些执法部门都是浪费我们纳税人的钱,没一点专业法律常识,我相信很多人都是后门关系进去上班的,试问你们为老百姓服务了什么?你们公道人心何在?有没有换位思考问题?对得住你们拿纳税人的工资吗?

他们这样对得起肇事者送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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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转纯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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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23:29: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移动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乡镇公路开62速度过是严重超速了,就这点已经被扣分,还撞到人,法律判各一半责任,肯定不合理,我支持发贴人,希望那些所谓有关系有后台的人都受到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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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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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23:36: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河池市 电信 来自 广西河池市
莫馥清 发表于 2020-04-27 00:11
比如换一个角度来说,要是你撞死人了,你会觉得那个合适

换个角度,要是你亲人被撞死了,你乍想,赔5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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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火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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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07:01: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笔者的水军好厉害
杨雪舞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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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入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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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07:49: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崇左市 移动 来自 广西崇左市
笑-笑 发表于 2020-04-28 14:39
事故地点附近未设红绿灯、无人行天桥、无行人斑马线!被害人正在向仅有几米处的自家门口行走,竟然以行人未走斑马线认定被害人与机动车驾驶员各承担50%责任!

后面不是有未安全通过吗?小学生都知道一看二慢三通过。事故发生在晚上,来车灯光那么明显还不管不顾的过去说实话是不拿自己的命当回事。说实话我遇到很多这样走路的老人,有几次差点想拿刀拿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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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转纯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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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08:40: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蒙山县交管大队 发表于 2020-04-28 17:35
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事发蒙山!机动车撞死正常过马路行人,驾驶员与被害人同等责任!还有天理吗?】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案经过蒙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勘查、现场照相、调查取证及天网视频资料、机动车行驶记录仪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等证据,事故调查结束后经我大队集体讨论后下达的事故认定。该事故由陈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行人、夜间驾车行驶未做到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有关规定;行人欧某某横过公路未走人行横道、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有关规定;两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最后认定事故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均负同等责任。
二、 目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已送达,当事人欧天高的家属对我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提出异议,并已向梧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待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结论不服的,同时还可以在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根据当事人欧天高家属在网上发帖所反映的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陆某多次强调说:“如果你认为这个责任认定书不合理,你可以花百把万请一个好律师帮你打官司啊”,其中有一位工作人员竟然说“人家(指肇事方)很满意这份责任认定,你们有什么不满意”。经我大队核查,该两名工作人员未曾向当事人说过这样的话,针对来我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我大队民警及工作人员会热心、全面解释,欢迎群众监督。
感谢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感谢蒙山县政府部门的关心关注!
感谢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答复!
对于我父在家门口,附近未设红绿灯、无人行天桥、无行人斑马线和减速带的321囯道上被机动车当场撞死后,被害人与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认定确实无法接受!并对此类事故处理导向表示不能理解!

                        被害人大女儿  欧兆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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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窥堂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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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08:42: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来自 广西
蒙山县交管大队 发表于 2020-04-28 17:35
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事发蒙山!机动车撞死正常过马路行人,驾驶员与被害人同等责任!还有天理吗?】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案经过蒙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勘查、现场照相、调查取证及天网视频资料、机动车行驶记录仪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等证据,事故调查结束后经我大队集体讨论后下达的事故认定。该事故由陈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行人、夜间驾车行驶未做到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有关规定;行人欧某某横过公路未走人行横道、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有关规定;两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最后认定事故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均负同等责任。
二、 目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已送达,当事人欧天高的家属对我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提出异议,并已向梧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待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结论不服的,同时还可以在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根据当事人欧天高家属在网上发帖所反映的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陆某多次强调说:“如果你认为这个责任认定书不合理,你可以花百把万请一个好律师帮你打官司啊”,其中有一位工作人员竟然说“人家(指肇事方)很满意这份责任认定,你们有什么不满意”。经我大队核查,该两名工作人员未曾向当事人说过这样的话,针对来我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我大队民警及工作人员会热心、全面解释,欢迎群众监督。
感谢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尊敬的交管大队领导:

贵大队能够介入调查并及时对公众答复,令我们出乎意料、感动感激不尽。同时,为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我有责任补充汇报情况。

2020年4月1日早上8点23分打来一个电话我没接(手机静音,没听到),当天上午9点04分我回拨了这个电话,方知是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心的,接电话的一位女警官告诉我说,关于我父亲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果出来了,叫我尽快过来看看。当天早上10点10分左右我到达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我进去的时候有一位30多岁的妇女也在办事。当时办公室里边有2位女警官和2位男警官,我一进来1位女警官(身着警服、身高1.55米左右、年龄估计不到30岁、身材匀称、扎着一个马尾)就认出我了。当时坐在这位女警官左手边是另一位女警官(身高大约1.60米,30岁左右,微胖,也梳马尾)。接着是1位男警官(身着警服、身高约1.70米、40岁左右)从抽屉的档案袋里拿出那份责任认定书,给我看。当我看到受害者和肇事者负同等责任的结论时,我简直蒙了,接着这个男警官拿了那份认定书到等待区坐下来跟我解释。对于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无法接受,没听警官说几句,我就从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的大厅走到了二楼楼梯口,打了一个电话转告家人,然后我又回到了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大门口左边靠窗的位置继续听电话。我再回到等待区时,坐在办公台中间偏右一些的一位陆姓警官(身着警服、身高大约1.65米、50多岁的样子、微秃顶)就说,不满意,你家不是大把钱吗?你可以拿百把万请个厉害律师过来帮你打官司呀!而且,这个意思的话他连说了两遍。当时我生气了,用食指指着他说,你再说一次试试,他就没再继续说下去了。后来我就跟接待的那位1.70的警官说,这个责任认定书我先不签,等明后天我弟弟和我姐姐他们回来再签。在10点42分左右我离开了交通事故处理中心。4月3日下午3点前,我和我1个姐姐,1个堂哥,2个弟弟以及侄儿共6人一起到了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等到工作人员上班,陆姓警官到来后坐在办公室中间偏右。然后我就告诉大家说,那天就是这个陆警官叫我家花百把万请律师打官司,我大姐也问了他一句。那位陆警官始终未否认未承认,一言不发,在3点10分左右就突然离开了交通事故处理中心。

我们真正无意更无权追究哪位执法人员的责任,只觉得应当将情况说明朗些,至于我所听与他所说的谁是谁非,贵大队领导必定能够了解清楚。实际上我们的目的并非纠缠于此环节,只盼望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时不能显失公平。

                       被害人的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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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堂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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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10:56: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钦州市 电信 来自 广西钦州市
交警大队都来回复了,我作为了解情况的人说几句,开篇就诽谤肇事者自称“我爸是李刚”,其次污蔑警方口出狂言,最后隐瞒逝者醉酒横穿马路的情况。为了引起同情和民愤,不择手段,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希望网友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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